(2015)合刑执字第06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俊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俊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069号罪犯郑俊,男,汉族,1962年1月30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肥东刑初字第00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郑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在本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庆逸、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社军、卢海军,罪犯郑俊、证人陈红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郑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三次,报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郑俊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郑俊退出全部赃款32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巢湖监狱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表及罪犯郑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郑俊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罪犯陈红的证言证实,罪犯郑俊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2)肥东刑初字第00351号刑事判决书和收据证实,罪犯郑俊退出全部赃款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俊入监改造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三次,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