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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继明与张连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继明,张连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谢继明,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被告张连勇,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继明诉被告张连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继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缴,原告谢继明仍不予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