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继明与张连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继明,张连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谢继明,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被告张连勇,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继明诉被告张连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继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缴,原告谢继明仍不予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