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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厚泽与奚国庆、奚道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厚泽,奚国庆,奚道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383-1号原告王厚泽。被告奚国庆。被告奚道理。关于原告王厚泽诉被告奚国庆、奚道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厚泽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厚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李运峰名下的鱼干私字第886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