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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未减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罪犯伟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伟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未减字第00398号罪犯伟伟,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旗,鄂温克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作出(2009)鄂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伟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伟伟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以(2009)呼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013年5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6年9月12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以罪犯伟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伟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4月、8月、12月、2014年2月、6月、10月各记功1次,累计记功6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伟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伟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二日的刑罚执行。释放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旸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洪 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