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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转表与邸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转表,邸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李转表。被告邸亚洲。原告李转表诉被告邸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转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邸亚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转表诉称,2009年5月8日,被告邸亚洲以搞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名向我借款30000元,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借到李转表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河南村邸亚洲2009.5.8号”。当时约定月息3‰,开始被告给了我三个月的利息,后来就不给了,每次催要都以种种理由推托不给。2014年8月份,我见到被告向他要钱,他说等他的工程款下来一起给我结清,到现在也分文未付。截止到2015年3月,被告共欠我本息合计6万多元未还。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我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邸亚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被告邸亚洲向原告李转表借款3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借到李转表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河南村邸亚洲2009.5.8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邸亚洲向原告李转表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邸亚洲偿还原告李转表借款3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50元,由被告邸亚洲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