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城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凤阳县洪山石英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安徽省凤阳县洪山石英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260-1号原告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伍向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榆,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红,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凤阳县洪山石英砂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张云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凤阳县洪山石英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省凤阳县洪山石英砂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502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省凤阳县洪山石英砂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502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山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