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瑞启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瑞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1167号罪犯黄瑞启。1991年因犯强奸、抢劫、拐卖人口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7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10月28日。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菏牡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瑞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余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黄瑞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黄瑞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黄瑞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瑞启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瑞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瑞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