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马洪富诉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富,刘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马洪富,男,1952年2月16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洋,男,1978年6月10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富诉被告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洋下落不明,原告马洪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一十元,返还原告马洪富。审判员 赵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