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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马洪富诉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富,刘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马洪富,男,1952年2月16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洋,男,1978年6月10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富诉被告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洋下落不明,原告马洪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一十元,返还原告马洪富。审判员  赵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