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132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132号申请人孙某某,男,192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白某某,男,1963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不能履行(2007)沈铁西民四房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日被申请人白某某自愿为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执行担保。现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白某某对申请人孙某某承担清偿债务的责���。被申请人白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孙某某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延东审判员 战维家审判员 尹 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