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240号原告顾某,居民。被告李某甲,居民。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1年12月27日生女儿李某乙,现已成婚。1998年11月11日生儿子李某丙,现辍学在家随被告生活。婚后初期双方的感情尚可,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在后来的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就对原告进行辱骂,有时甚至动手殴打。后原告于2010年检查出腰椎肩盘突出症,到2014年发展至生活不能自理,但被告却不管不问,整天在外打牌、酗酒。自2014年6月4日始至今,双方分多聚少,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为解除此痛苦婚姻,现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李某甲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1年12月27日生女儿李某乙,1998年11月11日生儿子李某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有时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安丘市兴安街道南关头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原、被告及其子女的户籍登记,以及原告的法庭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自主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充分证明原、被告已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有过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本着互敬互让、互帮互助的家庭理念,多理解、常沟通,齐心协力共建和谐幸福家庭,而不应轻言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因此,为了原、被告的婚姻前途,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认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德江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