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9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世勋与董理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勋,董理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勋,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伟裔,女,1955年12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理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存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11号。负责人孙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虹,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上诉人李世勋因与被上诉人董理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3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魏志斌担任审判长,法官常洪雷、法官田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世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世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世勋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6.17元,由李世勋负担56元(已交纳),由董理强负担100.17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世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志 斌代理审判员 常 洪 雷代理审判员 田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大利书记员马梦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