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武汉天运达公路传媒有限公司与荆门市华禄石化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运达公路传媒有限公司,荆门市华禄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运达公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A区5栋3单元2层2室。法定代表人柯运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荆门市华禄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白庙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18,150元,执行费17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门市华禄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