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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农安营销服务部与徐岩、李贺、李新、李新立、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农安营销服务部,李新立,张凯,李新,徐岩,李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农安营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冯晓飞,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新立,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农安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凯,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农安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新,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农安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岩,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农安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贺,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农安县农安镇。再审申请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农安营销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徐岩、李贺、李新、李新立、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3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农安营销服务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