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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被告彭智元、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彭智元,黄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4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负责人宁卫东,该支行行长。被告彭智元。被告黄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被告彭智元、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3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457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秋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