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风,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高东风,男。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长岭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