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大楠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楠,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30-1号原告李大楠,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辉,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楠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大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李大楠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