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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颜永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颜永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29号。法定代理人谢光明。被告颜永干,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颜永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颜永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颜永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萍校对责任人:柴创打印责任人: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