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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异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陕西日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陕西日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异字第00043号案外人任曼琳。法定代理人任静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108号。负责人王珂,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日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冯会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志道,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西中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12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0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任曼琳以本院查封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06号,产权证号为××号房产属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外人任曼琳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经查,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日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公司)、陕西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09)西执民字第1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日丰公司、兰天公司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06号,产权证号为××号的房产,案外人任曼琳在2013年7月1日以上述房产归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后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任曼琳向本院提出了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在2013年7月9日依法作出(2013)字中执异字第000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案外人任曼琳撤回执行异议。上述事实有异议申请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案外人任曼琳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任曼琳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