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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白云山诉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山,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白云山,男,1945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春杰,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原告白云山诉被告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山、被告春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云山诉称,四、五年前,我第一次借给被告春杰7000.00元,第二次又借给她4000.00元,总共是11000.00元,被告春杰不还,我现在请求人民法院判被告还钱。被告春杰辩称,我不欠原告钱,我不应该还原告钱。原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不能凭空捏造事实。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在庭审中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借款一事的存在,被告也对借款一事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云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之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