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祝某,男。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巨征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2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1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2010年农历10月生女孩祝某甲,2013年农历10月14日生男孩祝某乙。原、被告婚前系他人介绍认识,相互了解较少,婚后发现两人缺少共同语言,彼此难以沟通。未建立起良好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缺少家庭责任,从不关心原告的生活。被告家人也从中作梗,更使原、被告的矛盾无法融合。从2014年6月开始,原告仅仅见过被告一面。2015年春节两人也未在一起过。2015年端午节,原告回家看孩子,被被告母亲赶出家门,彻底将原告逼迫到离婚的地步。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女孩祝某甲,被告抚养男孩祝某乙并返还原告的嫁妆。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祝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农历正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祝某甲,2013年12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祝某乙,现两孩子均在被告家。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两个孩子,确立了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准许。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支持,定能组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祝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