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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亚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99-2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丰。委托代理人秦欢。委托代理人田杰。被告王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南火云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