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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5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代勇与重庆岚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代勇,重庆岚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374号原告宋代勇,男,1995年4月17日生,汉族,务农。被告重庆岚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1-49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6243-6。法定代理人陈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代勇与被告重庆岚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代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已减半),由原告宋代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