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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合肥钢构公司与蒙城县农技推广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恒泰钢构有限公司,蒙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42-2号原告:合肥恒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居巢区。法定代表人:司家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启林,系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赛,系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学章,该中心主任。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4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蒙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承诺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支付原告工程款28万元,原告亦同意以此结清全部欠款,并申请要求法院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蒙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蒙城县财政局会计中心监管账户中的存款16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用于担保的赵华民在桃园新村的房地产(蒙房权证2000私字第3042-2593号)的查封。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朝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