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李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铁,李丽,济南乾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891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淑梅,行长。被告李铁,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丽,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乾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李铁、李丽、济南乾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晓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