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远茂与周新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茂,周新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李远茂,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周新颖,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茂诉被告周新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远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远茂负担。审判员  曹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顺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