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远茂与周新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茂,周新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李远茂,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周新颖,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茂诉被告周新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远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远茂负担。审判员 曹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顺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