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9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谢振航,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梁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红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伍兴东、人民陪审员贲莲凤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思泉担任记录。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振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年初相识后即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共同到龙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主要在被告家生活。因原、被告恋爱后很短时间就结婚、互相并不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始终没能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嗜酒如命,醉酒之后经常借故打骂原告。被告还经常参加赌博。2010年2月初原、被告再次因为被告酗酒、赌博问题发生激烈地争吵,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离开了被告家,双方自此开始分居,至今已有5年多。双方分居之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从未向原告道歉,更没有任何改善夫妻关系的表示。原告曾于2012年5月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被告无故拒不到庭,加上原告因在外地打工未能及时与贵院联系,贵院将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因原、被告的婚姻确已彻底破裂,原告无奈之下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重大共同财产。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务。原告对其陈���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2、(2012)龙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于2012年曾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书面答辩。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年初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即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到龙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主要在被告家生活,期间到广东打工一年。因性格不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矛盾不断。2010年2月初,原、被告再次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开了被告家,夫妻自此开始分居。2012年5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原告没有按期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将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与被告分居已有5年之久,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2月26日原告再次以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公告期间,本院审判人员又找到被告,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告知其出庭参加诉讼,但被告无故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许离婚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矛盾不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分居已达5年之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参加诉讼,说明被告对其婚姻已不抱希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红军审 判 员 伍兴东人民陪审员 贲莲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思泉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