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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羊卫红、吴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仙万。委托代理人王伟敏。被执行人羊卫红。被执行人吴辉。被执行人王林伟。被执行人应伟武。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羊卫红、吴辉、王林伟、应伟武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台仙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羊卫红、吴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2015年3月26日前尚欠利息27502.32元,2015年3月27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林伟、应伟武对被告羊卫红、吴辉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羊卫红所有的牌照为浙J×××××宝马汽车,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羊卫红所有的牌照为浙J×××××红旗汽车系2006年出厂,已无拍卖价值。本院已另案扣留被执行人王林伟仙居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局的所有收入(除每月生活费1000元),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林伟所有的位于天立一品小区4幢1302室的房屋,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拍卖可能系无益处理。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羊卫红、吴辉、王林伟、应伟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8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羊卫红、吴辉、王林伟、应伟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