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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侯方、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方,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侯方。被告: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周梦莎。委托代理人:来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方诉被告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方与被告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方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永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