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侯方、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方,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侯方。被告: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周梦莎。委托代理人:来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方诉被告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方与被告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方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永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