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XX利与陕西竹园村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利。委托代理人李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竹园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国际中学对面)。法定代表人李焕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利与陕西竹园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园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XX利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6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XX利入职竹园村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2年6月30日,XX利与竹园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12年2月27日至2015年2月26日;为综合会计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合���为3380元/月,绩效奖励工资为360元/月,绩效奖励工资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计发,于次年春节前累计发放,如员工自身问题中途离职,将不再发放。XX利在职期间,竹园村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4年5月5日,XX利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并于当日办理了交接手续。庭审中,竹园村公司提交了《调查表》,该调查表XX利处注明“2015年转入”,证明XX利因买断工龄社保费用已经自行缴纳,至2015年才需缴纳,故未缴社保责任不在竹园村公司。XX利对该《调查表》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填写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对该辩解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XX利要求竹园村公司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诉��,因XX利系自行离职,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故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XX利要求竹园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因XX利系自行离职,且XX利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该项诉请,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XX利要求竹园村公司支付绩效工资的诉请,因XX利、竹园村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绩效奖励工资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计发,于次年春节前累计发放,如员工自身问题中途离职,将不再发放。因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XX利于2014年5月5日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并于当日办理了交接手续,故对该项诉请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XX利主张支付失业补偿金一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依法不予处理。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XX利要求竹园村公司陕西竹园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以及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利承担。宣判后,XX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竹园村公司非法辞退XX利,并非XX利申请辞职,上诉请求二审改判竹园村公司支付XX利非法辞退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拖欠的绩效工资等2万余元。竹园村公司答辩称,XX利自行提出辞职,XX利请求竹园村公司支付非法辞退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拖欠的绩效工资等2万余元缺乏法律及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2014年5月5日,XX利填写了《员工辞职申请表》,自行提出辞职,故其上诉请求竹园村公司支付非法辞退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对于绩效工资,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绩效工资年底发放,员工因自身原因中途离职,不再发放。XX利请求竹园村公司支付绩效工资无约定依据。综上,XX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元,由XX利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娟审判员胡世华代理审判员姜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胡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