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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方健与被告崔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榆民初字第05201-2号原告方健。委托代理人方浩。被告崔建英。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520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告崔建英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金沙路支行帐号为6230271000800152224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现因案外人崔兴林对该裁定提出异议,认为其在榆阳区法院执行案件中与被告崔建英于2015年7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崔建英自愿将每个月工资6000元逐月偿还崔兴林,直至款付清之日止。该保全裁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解除保全措施。崔兴林提出的异议经榆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被告崔建英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金沙路支行帐号为6230271000800152224的工资收入的冻结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520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崔建英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金沙路支行帐号为6230271000800152224的工资收入的冻结措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