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邹某某申请欧阳某、自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欧阳某,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欧阳某,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自某某,女,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欧阳某之妻。邹某某申请执行欧阳某、自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弥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085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8月20日执行220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文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