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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廖金与被告黄伍家、廖文军、郴州金润物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金,黄某家,廖某军,郴州某金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廖某金。被告黄某家。被告廖某军。被告郴州某金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金与被告黄某家、廖某军、郴州某金润物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廖某金承担。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某彪代理审判员  朱易南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