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刘xx,李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74号原告陈xx,男,1943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宫里镇南陵村五组。委托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宫里镇南陵村五组。被告李xx,女,195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宫里镇南陵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刘xx、被告李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忠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