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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刘xx,李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74号原告陈xx,男,1943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宫里镇南陵村五组。委托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宫里镇南陵村五组。被告李xx,女,195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宫里镇南陵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刘xx、被告李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忠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