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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诉被告刘秀振、刘秀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刘秀振,刘秀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8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袁春永。被告:刘秀振。被告:刘秀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诉被告刘秀振、刘秀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秀振、刘秀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秀振、刘秀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芳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