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301号原告杨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敏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