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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三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301号原告杨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敏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