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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旭与李好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李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李旭。,被执行人:李好兴。,本院在执行李旭申请执行李好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向银行、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