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旭与李好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李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李旭。,被执行人:李好兴。,本院在执行李旭申请执行李好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向银行、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