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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福顺、郭萍与毕蕊、张梧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顺,郭萍,毕蕊,张梧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592号原告王福顺。委托代理人孟冬盛,天津市南开区广开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萍。被告毕蕊。被告张梧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果津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辰支公司员工。原告王福顺、原告郭萍与被告毕蕊、张梧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尹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梓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