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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明华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刘明华,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新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华诉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再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