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大连月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联合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月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大连联合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01879号原告:大连月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月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亮,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联合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兴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月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联合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月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后为1246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346元,由原告大连月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