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协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王峰、王峰艳、薛超剑公正债权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王峰,王峰艳,薛超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协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负责人晁振红,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峰,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孙远村。被执行人王峰艳,女,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府东街运输巷。被执行人薛超剑,男,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府东街临变三院*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王峰、王峰艳、薛超剑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证执字第9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