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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诉前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于学金、于明恒与杨坤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学金,于明恒,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449号申请人于学金。申请人于明恒���被申请人杨坤。申请人于学金、于明恒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学金、于明恒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坤款项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