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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高臣与被告秦战(占)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917号原告赵高臣,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战(占)胜,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赵高臣与被告秦战(占)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高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战(占)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被告承建民房并将内墙贴磁砖及地板砖的活儿承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工资为每平方米13元。原告施工面积为357.6平方米。原告按被告要求施工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4648.8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通话录音记录及光盘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4800多元;2、原告书写的欠工资单据一份,证明原告施工面积及工资单价,被告欠原告工资4648.8元;3、证人周国军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及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情况;4、证人邱彦春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及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情况。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8月,被告承建民房并将内墙贴磁砖及地板砖的活儿承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工资为每平方米13元。原告施工面积为357.6平方米。原告施工结束后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4648.8元,被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未支付原告工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秦战(占)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高臣工资款四千六百四十八元八角。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秦战(占)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上诉费交费票据交至本院查验。审 判 长  冉秀珍审 判 员  刘亚若人民陪审员  张书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