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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8日向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南大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划拨、提取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仇园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