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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告郑某,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原告已预交540元,撤诉减半收取,应退270元)。审判员  易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方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