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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与刘兴敏、刘忠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驻地。负责人:董云洪,行长。被执行人刘兴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忠丽,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进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孟令祥,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兴敏、刘忠丽、刘进成、孟令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兴敏、刘忠丽、刘进成、孟令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