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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为领与任景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为领。委托代理人王学刚。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景安。委托代理人张建松。委托代理人李文静。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袁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维雷。上诉人胡为领、任景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许贵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