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铁军信用卡诈骗罪2015刑初54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5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铁军,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郭辉,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铁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琰、詹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铁军及辩护人郭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2、3月份,被告人刘铁军在本市白云区石井鸦岗大围物流中心向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信用卡2张(卡号分别为48×××26、62×××68),后刘铁军持该两张卡在天河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9月22日,刘铁军分别透支两张信用卡本金99763.05元、448565.47元,期间经银行多次催缴,仍拒绝归还欠款。二、2013年3月份,被告人刘铁军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89),后刘铁军持该信用卡在天河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10月11日,刘铁军共拖欠该信用卡本金494841.75元,期间经银行多次催缴,仍拒绝归还欠款。三、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刘铁军在本市申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为49×××84),后刘铁军持该信用卡在天河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1月5日,刘铁军共拖欠该信用卡本金140977.2元,期间经银行多次催缴,仍拒绝归还欠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铁军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铁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刘铁军明知银行人员会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光大银行信用卡诈骗事实,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诈骗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予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前从事物流运输,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力偿还透支款项,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份,被告人刘铁军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9),后刘铁军持该信用卡在本市天河区等地进行恶意透支消费。自2014年4月起,民生银行开始多次催促刘铁军还款,其拒不归还。截至2014年10月11日,刘铁军恶意透支尚欠民生银行本金人民币494841.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铁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代表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信用卡交易记录,办理信用卡资料,承诺函,房地产权证、发票、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整付零寄交���清单,民生银行催收记录、缴款告知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个人信用报告,被告人刘铁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刘铁军在本市申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9×××84),后刘铁军持该信用卡在本市天河区等地进行恶意透支消费。自2014年8月起,浦发银行开始多次催促刘铁军还款,其拒不归还。截至2015年1月5日,刘铁军共恶意透支尚欠该行本金人民币14097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铁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表于某的陈述,报案书,授权委托书,交易记录,催收记录,申领信用卡资料,被告人刘铁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3年3月份,被告人刘铁军在本市白云区石井鸦岗大围物流中心向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信用卡两张(卡号分别���48×××26、62×××68),后刘铁军持该两张卡在本市天河区等地进行恶意透支消费。自2014年5月起,光大银行开始多次催促刘铁军还款,其拒不归还。截至2014年9月22日,刘铁军分别恶意透支尚欠上述两张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9763.05元、448565.47元。综上,被告人刘铁军恶意透支上述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1184147.47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刘铁军接光大银行通知到银行商谈还款事宜,因未能达成一致,银行工作人员遂当场报警处理,后公安人员到场将留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刘铁军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刘铁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恶意透支光大银行信用卡事实,并主动如实供述上述恶意透支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铁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光大银行代表何某的陈述及辨���笔录,报案申请,授权委托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光大银行出具的报案情况说明,申办信用卡资料,信用卡照片,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整付零寄交寄清单,广州市穂滨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证明,信用卡欠款催收函,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手机通话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户籍资料,被告人刘铁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铁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铁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刘铁军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人民币494841.75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人民币140977.2元、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人民币548328.52元(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 肖人民陪审员 康国安人民陪审员 唐华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区倩慧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