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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焕山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焕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693号被执行人陈焕山,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做出的(2015)琼山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判定支付罚金2000元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判决书所判定的支付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黎鑫标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