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淼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淼,唐建金,潘贻军,屈占奎,李彦臣,北京隆盛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1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淼,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卢宁,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建金,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贻军,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屈占奎,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彦臣,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隆盛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隆盛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仓路2号院1号楼3层0301。法定代表人:李彦臣,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淼因与被申请人唐建金、潘贻军、屈占奎、李彦臣、北京隆盛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淼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我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唐建金并没有出庭,因此无法查清其是否给付潘贻军钱款及数额的事实。我在担保书签字是因为受到了胁迫。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潘贻军和唐建金签订的拆除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因此我签订的担保合同系从合同亦应无效。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淼称其因受到胁迫而在保证书上签字,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淼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