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海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毛海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834-1号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18604-6,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10718,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贺立公路以东、宁夏科丰种子公司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学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龙,男,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高中文化,系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毛海鹏,男,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司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海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海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薄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